交通事故案例
1. 律所名称及辩护律师: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天津嘉权律师事务所董健宇律师
2. 案件名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 (2026) 津 0114 民初 10345 号
3. 案件内容:本案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于2026年5月8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纠纷,原告因事故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另支出司法鉴定费。原告起诉要求肇事驾驶人及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案件结果:法院于2026年9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医疗类损失合计63104.3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付18000元,剩余45104.3元由肇事驾驶人承担;伤残类损失合计79719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全额赔付;鉴定费2940元由肇事驾驶人承担。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原告97719元,肇事被告于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原告48044.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